五是《管理辦法》強調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應在申請前就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公開,在執行排污許可證過程中應公開自行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內容;核發環保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后應公開排污許可證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項、承諾書和許可事項。監管執法部門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監管執法信息、無證和違法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
六是《管理辦法》提出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管理辦法》明確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相關技術規范。同時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技術機構提供排污許可管理的技術支持。
問:去年,環保部發布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管理辦法》和已發布的《暫行規定》是什么關系,兩者有什么區別?
答:《管理辦法》是《暫行規定》繼承和發展,是對同一件事情兩個不同發展階段的規定,因此《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后,《暫行規定》當中與之不符的內容不再實施?!稌盒幸幎ā贩?章共37條,修改后《管理辦法》分7章共68條,兩者的主要區別主要在以下6個方面。
一是調整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將排污許可證的主要內容由原來《暫行規定》的“基本信息、記載信息、許可事項、管理要求”四個方面修改為“基本信息、登記信息、許可事項和承諾書”四個方面。其中將《暫行規定》中的“管理要求”作為許可事項的一部分,不再單列,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環境管理要求應作為今后依排污許可證執法的依據;將“排污單位承諾書”作為許可證的一部分,是為了進一步明確企業污染治理主體責任。
二是明確了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確定方法。將《暫行規定》中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確定原則進行細化,明確按污染物排放標準許可排放濃度,細化許可排放量確定依據和步驟,進一步規范許可事項的確定。
三是調整了核發權限。為充分與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銜接,《管理辦法》明確無論是重點管理還是簡化管理,均由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同時提出地方性法規對核發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是細化規定了排污許可制的5項具體制度。包括企業承諾、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5項制度的具體規定。
五是增加法律責任一章。明確了核發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核發環保部門在受理、核發排污許可證以及在按排污許可證監管執法中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7種情形;規定了排污單位無證排污、違證排污、材料弄虛作假、自行監測違法、未公開信息等5種情況的處罰條款。
六是在附則中增加了對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的程序和相關要求進行了規定。
問: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強化排污者責任,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實施排污許可制是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強化排污者責任的重要舉措,是提高環境管理效能、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制度保障。請問,排污許可制度在強化排污者責任,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方面是如何考慮的?
答:實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是“十八大”以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的一項具體舉措,是落實排污者責任的重要抓手,在強化排污者責任方面,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
首先,《管理辦法》規定,排污單位應當自覺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并嚴格執行;明確企業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等內容。這一系列制度安排構成了企業守法排污的制度體系,促使企業自覺履行環保責任,通過企業長期監測數據和管理信息,形成可追溯的企業實際排放量檔案,建立從過程到結果的環境守法完整證據鏈條。
其次,《管理辦法》要求在核發階段,企業在排污許可證申請前公開擬申請的內容,核發環保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后應公開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中的基本信息、許可事項;在執行階段,企業應公開執行報告,環保部門應公開對企業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執法檢查的結果。通過一系列的強制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固定污染源管理的透明度,積極引導社會公眾監督污染治理的全過程。
再次,《管理辦法》還提出,環境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記錄,合理確定執法監管重點和檢查頻次,并對監督執法的結果進行記錄。
最后,《管理辦法》用一整章規定的法律責任,明確了企業無證排污、違證排污、監測違法、材料弄虛作假、未依法公開等情形的法律責任,并根據違法情形規定對應罰則、按日連續處罰直至限產、停產等處罰措施。
通過排污許可申請、核發、實施、監管一系列管理,明確和強化了企業主體責任,構建了落實責任的路徑,規范了環保監管責任,建立企業自我管理、自我監測、自主記錄和申報,環保部門依規核發、按證監管的制度框架,逐步改變企業違法、環保部門瀆職的怪圈。
問:前面您說過,排污許可推動了環境監管由濃度監管為主向濃度和總量監管并重,《管理辦法》是如何推動這項改革任務的呢?
答:總量控制制度實施以來對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改善環境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在落實政府環保主體責任方面成效顯著。但長期以來,推進排污單位主動減少污染排放,強化排污單位治污主體責任仍然是薄弱環節。此次《管理辦法》明確提出排污單位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法律要求,進一步明確許可排放量就是其總量控制指標,在法律層面解決了企業排污總量控制的法律責任問題。同時為了確保排污單位做到達總量排放,在管理辦法中設計了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等法律制度,要求排污單位能夠監控自己的總量排放情況,這就像排污單位自己建立了一套“環境會計”制度,充分了解自身排放了什么、排放了多少、怎么排放的以及如何控制排放。
此次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統一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核算原則。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也都有排污企業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長期以來,由于各項制度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對象和污染物種類、許可量的確定以及實際排放量的計算方法等并不一致,因此,嚴重影響了對超總量排放行為進行處罰。排污許可改革正是要在現有各項管理制度實踐的基礎上,按行業規定每個企業許可排放量的確定方法,規定監測方法,統一實際排放量的計算方法,這樣將為企業超總量排污處罰奠定堅實基礎,從而真正實現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有效管控,同時解決一企多數的問題,更好發揮環境保護稅、排污權交易等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提高環保部門污染源精細化管理水平。
問:自2016年國務院發布《實施方案》以來,環保部做了哪些工作,現在取得了什么樣的成效,下一步將如何推進相關工作?
答:《實施方案》發布后,環保部以強化立法為統領、以制度整合銜接為重點、以規范排污許可證核發為首要任務,全面落實《實施方案》的各項改革任務。
關于立法。我們積極配合《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工作,將排污許可改革相關要求寫入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強化排污許可制的法律地位;同時為明確排污許可的管理范圍和時限要求,我部于7月28日發布部門規章《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明確各行業實施時間和適用的技術規范;近日又發布了本《管理辦法》。這樣兩部排污許可制重要規章均已經出臺,為改革完善排污許可制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同時我們已經啟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的編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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